【税务雷区】系列:免费借钱给关联公司?税收局可能要你“补收”利息

向关联公司提供免息贷款,在大马企业界十分普遍——但这类安排可能触动《1967年所得税法令》第140A条文的转让定价机制。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税务审查案例,拆解税收局如何就2900万令吉免息贷款征收视同利息,最终导致逾221万的额外税务负担,并说明企业应如何提前做好文件准备。

马来西亚的中小企业主,有多少人做过这件事:母公司借钱给子公司,或者老板名下两家公司之间互借资金,一切都写“免息”?

在集团内部提供财务支援,本是正常的商业操作。控股公司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或垫款,支持日常营运或业务扩张,这种安排在马来西亚企业界相当普遍。

但是,从转让定价的角度看,这类安排可能触动《1967 年所得税法令》第 140A 条文的机制。税收局有权介入,而很多老板不知道自己其实已经踩线了。

一个真实的税务审查案例

某控股公司从2020到2024课税年,向另一家公司提供了约2900 万令吉的免息贷款与垫款。那家借款公司的老板,同时也是这家控股公司的共同董事——换句话说,两家公司背后是同一个人在掌控。

贷款方并不清楚,这类关联交易需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(Arm’s Length Principle)。

税收局完成审查之后,认定这笔免息安排不符合市场条件,依据《1967 年所得税法令》第 140A 条文,按基准贷款利率(BLR, Base Lending Rate)为该公司计算利息收入。

结果:

  • 少报利息收入:约770万令吉
  • 须补缴税款:约185万令吉
  • 加上罚款与滞纳金:总额达 221万令吉

法律怎么说?第 140A 条文的权力范围

《1967 年所得税法令》第 140A 条文赋予税收局一项权力:如果关联方之间的交易,导致某方的应税收入与“公平交易条件下”的应有水平不符,税收局可以忽略该交易,或对相关收入作出调整。

简单说:只要你和关联方之间的借贷安排与市场上独立第三方的做法不一致,税收局就有权调整你的应税收入。

银行借钱要收利息,独立公司之间借钱也要收利息——这是商业上的基本惯例。关联公司之间免息,就意味着一方少报了本应申报的利息收入,等于少缴了税。

税收局为何出手:三个关键理由

一、不符合市场惯例

2900万令吉、跨越五个课税年度、全程免息。现实商业世界中,没有任何独立贷款方会这样做。

二、压低了应税收入

免息安排意味着利息收入从未入账。这部分收入理应按第 4(c) 条文缴税,却因此蒸发。

三、关联方关系成立

共同董事同时控制两家公司,构成转让定价意义上的关联方。一旦关系成立,交易就必须符合公平交易原则,否则税局有权介入。

罚款怎么算

影响不止于利息收入的调整。税务局还另外施加了以下处罚:

  • 第 113(2) 条文罚款(按补缴税额计)
  • 第 140A(3C) 条文滞纳金(按转让定价调整额计)
课税年
(YA)
贷款余额/净预付款
(令吉)(A)
平均年利率
(B)
视同利息
(Deemed Interest)
(令吉)(A × B = C)
应缴额外税款
(令吉)
(C × 24% = D)
2021课税年之前 2021课税年起
罚款(令吉)
(D × 15%)
滞纳金(令吉)
(C × 5%)
2020 29,000,000.00 5.29% 1,534,100.00 368,184.00 55,227.60 —
2021 26,000,000.00 5.03% 1,307,800.00 313,872.00 — 65,390.00
2022 25,000,000.00 6.50% 1,625,000.00 390,000.00 — 81,250.00
2023 24,000,000.00 6.75% 1,620,000.00 388,800.00 — 81,000.00
2024 24,000,000.00 6.75% 1,620,000.00 388,800.00 — 81,000.00
总额 7,706,900.00 1,849,656.00 55,227.60 308,640.00

这大幅提高了整体税务负担,含罚款及滞纳金的额外税款总额高达 RM2,213,523.60。

免息贷款还能继续提供吗?

法律并没有禁止公司给关联方免息贷款,但能不能扛得住税收局的审查,取决于你有没有做好以下三件事:

  1. 有商业理由吗? 能解释为什么不收利息在商业上说得通吗?
  2. 独立第三方会这样做吗? 若答案是“不会”,你的处境就很脆弱。
  3. 有书面文件支持吗? 转让定价文件(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)是你在税务审查中的护盾。

妙算点评

这个案例传递的信号,不只是“免息贷款会被罚”这么简单。

更深层的风险是,很多马来西亚中小企业主,根本不知道自己踩进了转让定价的监管范围。他们以为只有跨国集团才需要担心转让定价,殊不知只要两家公司背后有共同控制人,就已经构成关联方。这与公司规模大小毫无关系。

2900 万令吉的五年免息贷款,从帐面看是正常的集团内资金调配;但从税收局角度看,是累积了五年少报了的收入。审查一来,连本带利带罚,221万令吉就这样凭空出现。在落实关联方融资安排之前,建议先和你的税务顾问坐下来谈一次。文件做好,理由讲清,免得日后付出更大的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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