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7月1日起,马来西亚将租赁服务纳入服务税(Service Tax)的征收范围。此后,不少联名持有物业的业主都有一个疑问:如果一栋房产由多人共同持有,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合并计算,以判断是否达到100万令吉的注册门槛?
答案取决于租赁服务的安排方式,尤其是发票的开具方式。
马来西亚皇家关税局(RMCD)已于2026年7月22日发布《服务税政策4/2026号》,专门就多名服务提供方共同提供租赁服务的情况作出说明。
哪些租金收入需纳入考量?
并不是所有类型的租金收入都在服务税的征收范围内。
根据关税局于2026年5月14日发布的《租赁服务指南》,住宅物业(housing accommodation)的租金不属于 K 组(Group K)项下的服务税征收范围。住宅物业的定义以地契上的用途为准,涵盖SOHO、服务式公寓(service apartment / condominium)、服务式套房(service suite)及住宅式套房(residential suite)等。
因此,业主首先须判断所出租的物业是否属于住宅物业。如果是,则相关租金一般不在Group K的服务税范围之内。
若出租的是非住宅物业(如商业物业),则该租金收入可能属于Group K的范畴,并须缴纳服务税,但仍须视具体豁免条款而定。
《服务税政策4/2026号》的处理方式
此政策针对联名出租的情况,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,具体取决于租赁安排的结构以及发票由谁开具。
情境一:多方联名出租,各自开具发票
若两人或以上共同签署同一份租赁协议,各方在判断是否须注册服务税时,须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税服务总值,而非合并计算。
发票的开具方式同样重要:每一方须就各自应占的租金比例,分别向租户开具发票。
以下是一个例子:
甲、乙、丙三人共同出租一处物业,租期12个月,租金总额为120万令吉,三人平均分摊。
| 服务提供方 | 各自应占租金 |
|---|---|
| 甲 | RM400,000 |
| 乙 | RM400,000 |
| 丙 | RM400,000 |
| 合计 | RM1,200,000 |
在此情况下,三人需各自将40万令吉计入门槛计算。就这笔租金收入而言,三人均未超过100万令吉的注册门槛。
此外,各方须就各自应占的租金,分别向租户开具发票,确保每一方的租金金额能够清晰识别。
需要注意的是,若任何一方另有其他应税租赁收入,则须将所有来源合并计算,以判断是否超过门槛。如果应税租赁服务总值达到100万令吉,则该方须注册服务税。
情境二:一人开具全额发票
若租赁服务以整体形式提供,由一方就全额租金向租户开具单一发票,则该开票方须将全额租金计入自身的门槛计算。
沿用同一例子:甲、乙、丙三人共同安排出租,租金总额同为120万令吉。但这次,由甲单独向租户开具120万令吉的全额发票。
在此情况下,甲须以120万令吉计算自身的应税服务总值,判断是否须注册服务税。
联名业主应厘清的几个问题
如果你与他人共同持有或共同出租非住宅物业,建议先从以下几个方向检视现有安排。
- 出租的物业属于住宅还是非住宅用途?这决定了租金收入是否会属于Group K的范围。
- 谁是租赁服务的提供方?须厘清所有参与出租安排的人士。
- 租赁协议如何订立?协议中是否列明多方共同为服务提供方,还是仅指定其中一方?
- 发票如何开具?各方分别按自身比例开票,还是由一方开具全额发票?这一点直接影响最终适用的情境。
- 各相关方是否超过100万令吉的注册门槛?每位服务提供方须按照适用的情境,评估自身的应税服务总值。
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之用,并须结合《2018年服务税法令》、《2018年服务税条例》、相关附属法规,以及关税局最新指南和政策一并阅读。服务税的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合约安排、持有结构及开票方式而有所不同。







